[身心調適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依教育部函辦理114年10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2345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請假規則修正條文,銓敘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轉知(本部114年10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2345號書函諒達)。

三、修正重點說明: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審慎決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修正條文第10條)。
(三)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前應請畢之假別包含補休。(修正條文第3條)。
(四)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