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課標準]新竹市學生傳染性疾病-腸病毒、水痘、流感停課標準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教體字第1120167329號公告(諒達)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02326號函(新竹市政府113年1月11日府教體字第1130016671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國教署113年1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02326號函: 「……(一)落實「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請感染流感者佩戴口罩,指導其適當休息、補充水分及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並儘量與家長溝通,讓學生在家休養直至症狀解除後24小時始返校上課。……(四)落實疫情監測及通報:隨時關心與注意學生健康與請假情況,如學生出現異常請假狀況,應聯繫家長了解原因;如出現疑似群聚感染事件,通報地方衛生單位及進行校安通報,並配合地方衛生單位執行疫情調查等。」先予敘明。

三、新竹市政府112年12月20日府教體字第1120167329號公告之流感停課標準為參考學校傳染病監視作業注意事項監控類流感疑似群聚感染事件發生訂定,以每班一日內有五分之一出現同一通報症狀,即達疑似傳染病群聚,且因為流感傳染力強,故制定學校班級一日內有五分之一之學生確診流感,宜停課5天之規定。

四、為配合中央政策、因應流感高傳染力、個案差異及確保學校師生健康,有關「新竹市學生傳染性疾病-腸病毒、水痘、流感停課標準」,流感部分學校停課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落實生病不上課,新竹市學生自確診流感日起,應依醫師所開立的處方「完成用藥」,並待病狀緩解後復診再行復學。

(二)如一天內同一班出現五分之一以上(含)學生,經醫生診斷為流感者,由學校召開會議討論,校長得依據校園及班級疫情風險,決定採停課不停學的方式,進行線上課程或低年級採補課方式辦理;倘採取遠端視訊教學方式,確診流感學生可評估自身健康狀況參與課程,其餘自主觀察學生可選擇在家連線上課或到校實體上課。

(三)學生因流感確診請假,列為病假但不列入出缺席日數計算。

(四)教職員工流感確診則依原公告規定辦理。

五、新竹市學生傳染性疾病停課標準,持續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署疾病定義、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文並依據新竹市校園流行疫情風險進行滾動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