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7679號書函辦理。
二、修正重點:
(一)修訂:
1、遴薦作業時程「當年七月底前」修正為「推薦期間截止前」。
2、「每年總獎額以十二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六名為限」修正為「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3、評選作業方式「書面審查、面談及實地訪查」修正為「書面審查、簡報詢答」。
(二)刪除:
1、銓敘部應先行審查遴薦人員及團體資格條件之規定。
2、遴聘評審委員會考試院副院長為當然委員,當年九月底前函請各界推薦評審委員人選。
3、選拔作業完成期限當年十一月底前。
4、表揚大會辦理時程於當年十二月舉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