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支持]教育部函以,修正「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教育部115年7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158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對照表如來文附件二,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第四點第一項: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服務對象增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為準用對象。
(二)第四點第二項序文及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合併規範,並刪除第一款款次:考量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懲處時,應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此屬性別事件處置措施之一環。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該心理諮商與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係「得」委請專業人員為之,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服務非屬學校之義務,爰調整本點內容。
(三)刪除現行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對學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修正為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另考量教師於涉不適任情事調查處理期間,往往面臨高度情緒與心理壓力,若缺乏相關支持,可能衍生更大風險,基於預防性照護考量,爰刪除前揭款項。
(四)修正第五點第二項:因應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爰援引該行政規則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