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s: 人事室[公教請假]公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告訊息 / 教師相關Post last modified:2023-05-12Post author:人事室一、銓敘部及教育部函以,公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請假規則所訂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二、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研習資訊]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舉辦「112年度全國高中職教育發展研討會」下一篇文章[研習資訊]112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績優圖書館及推動閱讀優秀教師評選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