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請假]公教人員於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一、銓敘部及教育部函以,公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請假規則所訂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

二、因指揮中心業於112年5月1日解編,是經機關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至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者,其婚假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