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重點如下:
(一)整併調查處理機制:
1、具備專業性及公正性之調查小組,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更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解聘辦法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從人才庫推舉 3 倍至 5 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 3 人或 5 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本辦法第 16 條)。
2、區分不同事件的調查程序,減輕學校負擔:教師違法情節明顯未達應予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程度,僅涉及教師懲處的事件,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後,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事後監督(本辦法第 13、47 條)。
3、明定教師的阻卻違法事由,維護教師權益:為鼓勵及保障教師積極採取輔導必要的管教措施,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詳細規定教師之阻卻違法事由,避免教師因為積極處理或管教學生之違法行為,而受到責難(本辦法第 4 條)。
(二)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為專業嚴謹審查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以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解聘辦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審議委員會審查。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發現事件調查程序或終局實體處理違法時,得命學校繼續調查、重新調查或依法處理(本辦法第 52 至55 條)。
(三)建立被害人陳情制度:解聘辦法明定,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不服終局處理結果,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制度(本辦法第 10、50 條)。
二、本次本辦法增訂及修正自113年4月19日起施行,依過渡條款第62條規定,已進行調查、輔導之校事會議事件,應依原規定處理至完成調查、輔導,並製作調查報告、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修正後規定繼續處理。已進行申復之事件,尚未終結者,應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處理至申復程序終結。
三、檢附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重點說明懶人包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RnTaCJroZhLyBWDBh95yUB8BVmty2Zh/view
修正總說明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hFQUHsg-AuVd4ZPZ9d9VmPY2AbttdkR8/view
修正對照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Zve9TBI3zYJ2ydZ4eOCh-uhRZME4uS0/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