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研習]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及本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

二、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公告計畫):

(一)補助項目:

1、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學校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3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之學校,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2、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3、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

1、113學年度申請期限:113年8月30日(星期五)前,檢附申請資料且以紙本方式函送本署,並將補助項目2及補助項目3之請領清冊檔案上傳雲端(網址:https://forms.gle/S1iyQygiBdLTvMoH9)。

2、本計畫由貴校(署)建立並完成審查後,依限函送本署申請經費補助。

(四)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學校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客語文師資及教育局(處)業務團隊(含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有支持轄屬學校及教師參與語言能力認證、培訓及取證等專業知能活動等積極作為時,由其教育主管機關本權責核予人員嘉獎2次以上之獎勵,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