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宣導

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經營商業且不得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行為。
法規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