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處理]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一、教育部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授權規定,於112年2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與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國外及港澳地區」得兼職之範圍,不包括「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並已於我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或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規劃於我國申請第一上市(櫃)之外國公司」。
三、法規及問答集如附件、請兼行政老師知悉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xgI_fZoIX179lGf9TSBUp7G6xHnTKokK/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