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益]教師加班補休期限調整為「二年內補休完畢」

一、查國教署107年11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70109359號函略以,國教署授權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本權責覈實妥處。

二、參酌前開國教署107年11月22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有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補休期限,國教署授權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本權責覈實妥處。

三、基於公教一致性,本校於112年2閱24日簽准,教師加班補休期限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在此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