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兼職]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及問答集

本次「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3點內教師持股比例限制。
(二)於第3點內,增訂教師到職時有違反經營商業情事辦理解任登記之緩衝期限。
(三)增加第14點,將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得接受商業代言等相關事項,納入規範。
(四)增加第15點,教師得在不違反第本原則第十一點規定前提下,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活動。

規定全文及問答集如附件,請各位老師知悉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kV5ih8yf40BgMbD1Wc6MtqHiHVx7wao/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