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借教師]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1342@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原住民族教育科商借教師」,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事宜。
四、附件「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2OOB20TU10Sx7MvsECuooYRywyZV-UwI/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