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訊息]公教人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11923號函、111年2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11929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教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法規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教人員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所定之8日行之。

(白話)公務人員不論男女都可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假可以小時計算,總計可以請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