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借教師資格:
(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二)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三)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四)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五)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商借名額:藝術教育科2名、綜合企劃科1名。
五、辦理業務:
(一) 藝術教育科:推動一般藝術教育與美感教育相關計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及藝術競賽等專業藝術教育事宜。
(二) 綜合企劃科:統籌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之維運督導,並負責實習輔導經費補助等事宜。
六、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意者請即日起至115年4月10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