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修正]教育部修正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臺教師(三) 字第1142602864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 第6點,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 。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一般規定:

  1. 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2. 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及醫療保險。
  3. 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發給。
  4. 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金。
  5. 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6. 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7. 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8. 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9. 教師返回國內擔任公立學校或公立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年資補(提)繳退撫基(儲)金及提敘,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教師待遇條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0. 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