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18178號書函、教育部115年2月24日臺教人(五)字第1150016939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1546號書函辦理。
二、新制內容已放置該部官網「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專區」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nodelist)。
三、本案係勞工相關規定,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勞動部函以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4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30437號辦理。
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三、有關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新制,係為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四、勞工相關規定,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