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該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於115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5學年度之商借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簡歷表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KHbM-zVOrjOnke4VbLMU4SEjqUl9rqBK/vie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