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益]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得提敘

教育部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如您有符合上開資格者,得自114年9月24日起3個月內(114年12月23日前)向人事室申請辦理,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聘書、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書)至人事室承辦人(分機1201)辦理改敘。

備註:本案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