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9375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茲以114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0條第3、4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