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書函轉內政部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應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三、本校校長、兼行政教師及公務員屬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適用對象,如有進入大陸地區之需求,應於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至本校雲端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於大陸地區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應於系統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註: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54956號函辦理。